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21民初883号
申请人: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宁县胡地亚于孜镇喀格勒克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伊犁州广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新疆伊宁市合作区***1299号合顺家园小区1号综合楼8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伊犁州广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62682.27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伊犁州广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62682.2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833元,由申请人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马 爱 杰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哈拉依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