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4002执13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83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新疆伊宁市。 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4002民初31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支付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87,960元、一审诉讼费2,03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本院扣划112元已冲抵本案执行费,告知申请执行人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此其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被执行人***有×××号车辆一辆,本院已委托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通过协助单位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予以查封,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故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 三、通过协助单位伊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伊宁市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未发现房产。 四、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走访,发现被执行人不在该地居住,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89,990元,经**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本院扣划112元已冲抵本案执行费,本案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新4002执131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叶  民  元 审判员 熊    鹰 审判员 唐    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