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新0104执12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2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浙江太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接瑾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太山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荣誉,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太山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太山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7)新0104民初5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5270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4527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8年4月19日、2018年5月11日、2018年7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太山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太山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金额较少,无证券、车辆、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太山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太山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前往被执行人浙江太山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进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
5.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将被执行人浙江太山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太山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6.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限制被执行人浙江太山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浙江太山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荣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浙江太山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太山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全林
审判员******
审判员*国华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