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太山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甬东商初字第754号
原告:沃兴瑜,男,汉族,1948年6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06194806265213,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姚墅村。
委托代理人:金标,宁波市恒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新樟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901号(11-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邵永法,男,汉族,1963年11月2日出生,宁波新樟塘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邵家居委会邵家。
本院于2009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沃兴瑜诉被告宁波新樟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自2006年2月起,被告宁波新樟塘建设有限公司因建筑需要多次向原告沃兴瑜购买多孔预制板。2009年1月22日,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欠原告多孔板款208000元,并出具了欠条一份。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08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委托有关人员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委托调解所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宁波新樟塘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沃兴瑜货款208000元,于2009年8月底之前付100000元,2009年9月底付108000元。如被告到期未按约履行,原告可就213000元申请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4496元,减半收取2248元,由被告宁波新樟塘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孔奇
二00九年七月七日
代书记员 丁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