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4民初10100号
原告:安徽百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南路618号国贸天域花园4栋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0154121R。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中,该公司职工。
被告:安徽华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47号城市华庭B1201-1205。
法定代表人:张玉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百格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百格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百格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百格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百格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孙睿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利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