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民辖7号
原告:安徽华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47号城市华庭B1201-1205。
法定代表人:张玉龙。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霄。
原告安徽华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
安徽华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安徽华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五河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装饰装修工程,该工程的土建工程部分由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原因造成各楼层现浇板平面存在误差,该缺陷需要整改后原告才可以进行装修。2015年5月11日,五河法院审判法庭工程项目部组织召开多方协调会后,达成会议纪要:如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及时整改现浇板平面误差,将由原告进行找补填平施工,按单价15.6元/平米据实结算工程款,由被告承担该费用。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进行整改而由原告进行了找平施工。但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工程款后,拒绝将该案涉的整改费用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整改部分的费用以及利息,但是被告一直不予理睬,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以及利息共计10万元(暂定,最终诉请以鉴定结果再确定),后期利息款至息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该案涉及工程为五河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为了保证该案能更加公平公正的审理,本院应予以回避。我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报请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引发的纠纷,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本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但因涉案工程为该院的审判法庭,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刁小健
审判员 朱怀甫
审判员 秦 玉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春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