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终2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亭,萧县龙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华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城市华庭B1201-1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1030946X3。
法定代表人:张玉龙,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华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华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2民初4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2民初47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1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磊
审判员 姚强
审判员 赵路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崔玉凤
书记员朱晶晶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