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终2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亭,萧县龙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华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城市华庭B1201-1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1030946X3。

法定代表人:张玉龙,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华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华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2民初4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2民初47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1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磊

审判员  姚强

审判员  赵路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崔玉凤

书记员朱晶晶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