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宏建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杨峰与武汉市宏建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湖北举水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6民初9368号
原告:杨峰,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宏建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长青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举水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12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市鑫堃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烽火村烽火钢材批发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栾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荆南街1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杨峰与被告武汉市宏建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湖北举水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市鑫堃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6月13日受理后,原告杨峰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峰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40247元,减半收取20123.5元,由原告杨峰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