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06民初25193号
原告:北京世邦华亿舞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系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芭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世邦华亿舞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芭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世邦华亿舞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世邦华亿舞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世邦华亿舞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60元减半收取计6380元,由原告北京世邦华亿舞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廖敏敏
审判员***
审判员李煜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策
书记员傅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