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邦华亿舞台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春宇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世邦华亿舞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朝民初字第12903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春宇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乾潭镇建北北路8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宪湘,北京市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世邦华亿舞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6号院8号楼2010室。
法定代表人吴剑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香美,女,1964年8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涛,北京市维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春宇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春宇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世邦华亿舞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邦华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伊雯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凛,人民陪审员李凤雨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春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宪湘,被告(反诉原告)世邦华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香美、袁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春宇公司起诉称:2010年12月,浙江春宇公司、世邦华亿公司签订《舞台吊杆、拉幕机系统设备加工安装调试合同》,由原告向被告出售舞台吊杆、拉幕机系统设备及控制设备,并负责相关设备的安装调试,约定合同总价为115万元。世邦华亿公司仅向浙江春宇公司支付了第一笔款项46万元,待浙江春宇公司产品设备到现场并组织人员进行安装调试,并经浙江春宇公司验收合格后,世邦华亿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剩余款项,经浙江春宇公司多次与世邦华亿公司协商,但世邦华亿公司均拒绝支付。故浙江春宇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世邦华亿公司支付拖欠货款687730元并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反诉原告)世邦华亿公司答辩并反诉称:双方签订合同后,浙江春宇公司并未依约履行合同,致使整个施工安装工程从产品设备到技术安装,均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严重不符,并且根本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根本无法达到使用的目的和要求。世邦华亿公司多次与浙江春宇公司协商、沟通,浙江春宇公司始终予以逃避、拖延,不予解决,致使合同工期严重拖延,整个工程无法完成竣工验收,严重影响了工程的施工进度。世邦华亿公司无奈之下,与浙江春宇公司解除了合同,世邦华亿公司并未对此提出任何异议,亦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解除合同后,世邦华亿公司与第三方企业签订了《南通更俗剧场更换舞台吊杆控制系统及拉幕机系统设备安装合同》,因此产生了巨大损失。故世邦华亿公司已无需再承担向浙江春宇公司付款的责任,不同意浙江春宇公司的诉讼请求。世邦华亿公司并提起反诉要求浙江春宇公司支付因其违约给世邦华亿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580419元,并支付逾期履行合同违约金517500元(自2011年9月27日至2011年10月10日,每日按115万元的3%计算)。并承担本案反诉费用。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春宇公司对反诉答辩称:世邦华亿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第二笔货到现场的款项345000元,构成根本违约在先,浙江春宇公司因此行使不安抗辩权,未将工控机更换为彩色触摸屏;世邦华亿公司要求浙江春宇公司赔偿直接经济损失580419元,没有事实依据,浙江春宇公司不予认可;世邦华亿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亦没有事实依据,应予驳回;世邦华亿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予减少;且世邦华亿公司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经济损失;浙江春宇公司交付的货物并非存在质量问题,仅是不符合合同约定,故浙江春宇公司不应承担此项违约金;且世邦华亿公司已于2011年9月26日单方通知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解除合同后,世邦华亿公司无权再要求浙江春宇公司给付违约金。故不同意世邦华亿公司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6日,世邦华亿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浙江春宇公司签订《南通更俗剧场舞台吊杆、拉幕机系统设备加工安装调试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南通更俗剧场舞台吊杆、拉幕机机械及控制设备的加工、系统的安装调试、系统验收及售后服务等事宜(属于交钥匙工程);设备加工名称、技术要求、数量、价格包括:均匀对开、升降电动大幕一套(包括大幕导轨22米、一次排绳卷筒1台、吊点滑轮组1套、大幕提升点击1台、大幕对开幕点击1台、大幕控制系统1套、上下限位保护开关1套);对开电动二道幕1套(包括导轨44米、一次排绳卷筒1台、吊点滑轮组1套、二道幕对开电机1台、二道幕提升电机1台、控制、上下限位保护开关1套);对开电动底幕1套(包括导轨44米、一次排绳卷筒1台、吊点滑轮组1套、电动底幕对开电机1台、电动底幕提升电机1台、控制、上下限位保护开关1套);电动吊杆30套(包括吊杆电机、减速器、制动器30套、一次排绳卷筒30台、吊点滑轮组30套、上下限位保护开关30套);舞台台上机械控制系统1套(包括舞台机械电脑控制台1套、含变频器8台切换吊杆调速控制系统32路);以及安装辅助材料;合同总价为1150000元,此价格包含设备加工费、安装材料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包含乙方向甲方卡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所需税金;需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3天内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金额为46万元,供方收到需方支付的预付款后进行设备的加工,并派技术人员到项目现场进行勘察、二次产品设计、放线、预留预埋件安装、设备基础安装、线槽线缆铺设;所有设备生产完成后需方应派人到供方工厂进行第一次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根据需方的书面通知供方进行发货,设备到达现场并经业主和监理第二次验收合格后,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345000元;供方全部设备到达现场,整个舞台吊杆、拉幕机机械及控制设备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并经业主和监理验收合格后,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5%即287500元;合同总价的5%余款及5750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质量保证期满后(以验收合格文件签署日期为准)需方向供方一次性付清;每一台设备附近适当位置,应设置维修按钮;(也用于安装调试),当维修人员使用该按钮进行设备维修工作时,该设备无法从其他操作台将其投入运转,以确保维修人员的安全;为避免不希望的运动发生,所有传动设备(电动或手动)必须:自锁或两个独立控制和操作的制动器;本次乙方提供的产品影视原厂产的合格优质产品,须符合国家对舞台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调试的相关标准、规范;乙方须提供生产标准、质量、技术指标、产品出厂合格证明书(产品合格证、电机检测报告、减速机检测报告及相关电气主设备、器材的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乙方负责商品包装,且包装必须足以保全商品;产品运到现场后需外包装完好,无损坏,在业主方代表、甲方代表和现场监理的共同监督的情况下逐一检验,如检验无问题即签收货证明;乙方将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试运行正常,达到产品工艺及指标,经业主及监理共同签署合格证明后即视为通过验收;甲方向乙方提供加工品款式(或开发信息)、数量、技术要求、交货时间等;甲方中途需要变更要求的,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标准、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确认的样品验收货品;甲方按照甲乙双方确定的样板和标准进行验收货品;乙方应按照甲方确定的款式、数量、质量及生产期限等标准进行生产加工,生产标准符合质量要求,乙方保证所加工产品质量达到双方所确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标准,否则,乙方负责免费重新加工同等数量的产品;乙方须按照委托加工单所列的各项产品规定,如加工技术说明、加工质量要求、数量、交货日期等确实履行,准时交货;乙方所交的加工品应保证为合格产品,并不得有质量及技术的缺陷或不合规格及瑕疵等情况,且经甲方、业主方、监理方验收后,始认为合格;乙方送交的加工品,如出现严重质量或未能满足技术要求时,甲方有权取消委托加工单并终止本合同;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2011年1月15日前将本合同清单中的全部设备运送到(南通更俗剧场)施工现场,在2011年1月25日前完成本系统工程的全部安装调试工作;双方约定在2011年25日前完成本系统工程的安装调试工作主要为保证设备的手动操作系统,以保证舞台春节的演出,数字控制系统可在2011年2月底调试完成;需方未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安排验货、付款,视为违约,应按每日百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金,逾期15日,视为严重违约,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经济责任;乙方未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货,或者所供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均视为违约,应按每日百分之三向对方支付违约赔偿金,逾期15日,视为严重违约,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经济责任。合同并对设备的工艺要求、技术要求、主要机械设备的运行状态及其组合、机件的通用要求、安全设计及人身安全、安全系数、安全装置与备用系统、单项装置、超载检测、松绳检测、限位及定位开关、超程限位开关、安全开关、电动机、减速器、制动器、噪声与振动、操作台、电气设备柜、资料袋、试验等进行了具体约定,其中,操作台约定:操作台设置有单控模式、集控模式和自动程序控制模式;操作台包括一台工业彩色触摸屏,配手动介入操作装置,具有吊杆机的手动按钮,可实现自动和手动的切换;操作台设有紧急停机按钮。
合同签订后,2010年12月28日,世邦华亿公司给付了加工款46万元。审理中,双方均认可浙江春宇公司对合同约定的全部设备均进行了安装。
2011年4月20日,世邦华亿公司向浙江春宇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内容为:南通更俗剧场舞台机械工程在本月20日已基本完成机组及电气设备、线槽敷设安装项目,现因舞台地板尚未完成,吊杆调试工作需推迟二周左右,经现场检查发现吊杆机械存在如下问题:1、现有吊杆机上装的防松绳装置经检查是不能起到松绳保护的,现有的系统是采用通过钢丝绳松绳碰到电极接地后,电气动作来进行保护的,该形式是起不到松绳保护作用的,理想的松绳保护是采用测重形式;舞台吊杆控制系统,不具备完全手动操作,现有的手动操作还需通过变频器进行上升和下降控制,一旦变频器损坏(或将变频器旁路)就无法工作,手动操作就不能正常工作,(完善的手动控制,就是将所有变频器及数字定位部分全部甩开,电机采用市电作定速运行);控制柜内缺少各分路电机综合保护器(如过载、断相、短相及漏电)和分路电源断路器(现在保护是通过变频器来保护的,因为每台变频器均可以控制33道吊杆工作,而舞台上每根吊杆的作用不同,如灯光吊杆承载比较重,景杆和幕布吊杆承载就比较轻,而变频器整定值必须按最大吊杆承载功率来整定,一旦景杆和幕布吊杆的电机出现异常或机械出现卡住现象,是有可能起不到对电动机的保护作用,如电机受潮、线圈匝间短路、机械等原因);吊杆操作台需尽快发货,方便吊杆机械的初调,同时也方便我司申请业主付款;以上问题贵司接到联系单须在5月5日前提出解决方案,尽快解决上述问题,以便于工程交户时顺利通过验收。
2011年7月11日,世邦华亿公司再次向浙江春宇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内容为:根据本公司2011年7月10日电话通知,本公司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定于7月11日到南通更俗剧场,南通更俗剧场舞台机械工程定于2011年7月12日进行初步验收,请贵公司派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本公司组织的舞台机械项目的初验。
2011年7月27日,世邦华亿公司向浙江春宇公司发送了《舞台机械初验报告单》,其中,存在的问题包括:1、吊杆机工艺要求:所有转向轮均为焊接方式固定的,是错误的做法(或不妥的),所有小过线轮转动不灵活,存在卡住现象;所有转向轮均为非金属材料制作,需提供检测报告及出厂试验数据;2、吊杆机安全保护措施:松绳保护开关位置欠妥,影响其灵活性,现有松绳保护不起作用;吊杆机其他数据尚可或符合合同要求;3、大幕机运行状态和综合运行,尚未通电运行;大幕机其他数据尚可或符合合同要求;4、吊杆控制设备技术性能:其中应急措施手控制台功能欠缺,即一旦PLC或控制台开关电源出现故障,手控制台就不能工作;因控制台正在调试阶段,其他功能未能全部反映出来,待调试完毕后再作进一步查看;现场控制台无工业彩色触摸屏控制方式,与合同不符;吊杆控制设备其他数据尚可或符合合同要求;5、二幕及底幕机驱动功率:现场对开幕电机为0.25kw,与合同不符。
2011年7月28日,浙江春宇公司向世邦华亿公司出具意见单,载明:1、关于焊接滑轮固定方式,我们根据不同剧场的实际情况确定转向滑轮安装方式,有关行业标准对此无强行要求,过线滑轮转动欠灵活情况我们将调整直至灵活;滑轮材质采用高强度工程塑料是符合有关要求,我们可提供材料有关数据;2、松绳开关安装位置:目前国内大多数厂家的吊杆机均采用此种安装位置,是否起到保护作用,可在现场多次试验观其是否合理;3、控制系统提出的手动功能欠缺问题,我公司认为该系统具有手动介入功能,如需改为纯手动,希你公司能提供控制柜的具体安装位置,我公司同意整改现行系统;我公司同意将现有的工控机控制改为彩色触摸屏控制;关于二道幕对开电机功率问题,由于二道幕机现行对开运动工况,0.25kw电机安全牵引力均能满足使用要求,你公司在合同书中拟定的1.5kw电机功率不应作为二道幕验收标准。
2011年7月29日,世邦华亿公司向浙江春宇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内容为:贵司关于(南通更俗剧场舞台机械初验报告)的反馈意见本司于2011年7月28日收到,就贵司未对我司函件要求中的4项内容,没有做出具体明确回复,今我司就4项内容再次重复要求如下:将棚顶所有滑轮调整,直至滑轮运转灵活,滑轮材料的检测报告及相关的安全保证措施,请于8月5日前寄给本司(因该滑轮采用的是新材料);关于松绳保护装置、控制系统:请贵司按合同技术文件中(第十二条松绳检测及第二十条操作台)规定的要求进行整改,至于控制室的安装位置由贵司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定位,报我司确认;按合同技术文件(第二十条)中规定的要求,将工控机改为彩色触摸屏控制;二幕拉幕机及底幕拉幕机的电机功率请按合同技术文件要求进行整改;请贵司收到本联系单后,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同时请贵司提出具体工程整改时间、施工计划和完成时间报我司备案,具体实施时间待我司与甲方协调后再通知贵司。
2011年8月4日,浙江春宇公司向世邦华亿公司发送南通更俗剧场整改回复意见,内容为:2011年7月27日我公司收到贵公司发来的南通项目初验报告单,并及时向贵公司回复了此项目的整改意见。而后,贵公司又发来传真函要求我公司即时整改并要求申报时间表,对此要求,我公司回复意见如下:根据双方签订的南通更俗剧场舞台吊杆、拉幕机系统设备加工安装调试合同书约定:所有设备生产完成后…到达现场并经业主和监理第二次验收合格后,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345000元。目前,该合同执行已到了初步验收的阶段,虽经我方多次催款、发票也已经交给公司数月,但你方却至今没有按合同付款;作为有诚信的合作双方,及时支付工程进度设备款是双方平等协商、尽快解决舞台机械整改问题的前提,为此,我公司希望贵公司信守双方合同约定,尽快支付舞台机械第二笔设备款,以保证此项目的整改进度。
2011年9月6日,浙江春宇公司向世邦华亿公司出具整改意见书,内容为:我公司已经完成南通更俗剧院剧场舞台机械项目,经贵单位验收,提出整改意见,我公司将按照合同做出如下承诺:1、对现有的工控机控制,我单位认为更胜于触摸屏控制,按照合同,我方同意改为触摸屏控制,于验收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完成;2、舞台控制手动部分,我公司已按照合同完成,合同中注明的是舞台手动介入,如果贵公司需改为纯手动继电控制,经双方共同研究,公司可根据贵方的要求完成,具体费用另外磋商;3、关于舞台二幕机电动机的功率问题,我公司承诺在验收之前把目前的电机功率整改为1.5kw。
2011年9月7日,世邦华亿公司向浙江春宇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内容为:贵司已对南通更俗剧场舞台机械设备安装完毕,经我司组织有关专家并同贵司现场安装人员林国强、陈积远二人现场进行初步设备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已于2011年7月26日发给贵司,同时9月2日双方在上海又再次协商,内容如下:我司认为贵司的吊杆控制台不是真正意义的手动操作系统,不具备应急操作功能,一旦PLC出现故障,手动应急系统就无法操作,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另外吊杆各分路无分路电源断路器,给以后的吊杆维护带来不便;操作台各吊杆运行时无上升、下降运行指示信号,给现场操作带来严重不便;吊杆机松绳保护工作不正常,松绳保护:吊杆在静态时,只要有松绳或断绳现象,控制台就应该发出报警信号,并切断该路吊杆的控制回路电源。
2011年9月21日,浙江春宇公司向世邦华亿公司出具《南通更俗剧场舞台机械合同条款回复意见》,内容为:针对南通更俗剧场舞台机械工程进度现状,贵公司至今拖欠应付我公司的工程款项事宜,我公司对你方就合同条款的质疑回复如下:P3,“所有设备生产完成后需方应派人到供方工厂进行第一次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根据需方的书面通知供方进行发货,设备达到现场并经业主和监理第二次验收合格后,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你公司现提出由于没有按此付款程序执行,所以就可以拖欠支付应付的工程款,我公司意见:这条理由是不成立的,我公司设备加工完成后,于2011年2月22日收到你公司贾正合工程师催促发货进场的通知,该进场施工提出5项要求,没有一条提出你公司派人到场进行第一次初步验收,你公司不派人来进行初步验收。责任理应由你方承担,不应以此为由拖欠付款。2011年7月11日你公司的书面传真通知我方:该剧场舞台机械定于2011年7月12日进行初步验收,试问:如果设备出厂不合格,你方不认可为什么能进行初步验收呢?P7、“所有设备和装置均应满足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符合安全要求,保证用户在安全工作环境下使用和维修设备”,根据你方的订货清单主要是台上的卷扬设备,我公司所提供的设备具有双级制动、三重行程限位保护,完全符合舞台机械行业安全标准,保证用户的安全使用和维修设备。除此外,从电动大幕的安全使用考虑,为大幕单独配置了一台变频器使变频器数量达到9台,我公司却没有增加费用;P8,、“每一台设备附近适当位置,应设置维修按钮。(也用于安装调试),当维修人员使用该按钮进行设备维修工作时,该设备无法从其他操作台将其投入运转,以确保维修人员的安全。”该条要求一般适用大剧院的台下大型设备,而你方的订货设备均为台上设备,清单中对此并无特定要求,因而不能作为验收依据。P8、“为避免不希望的运动发生,所有传动设备(电动或手动)必须:自锁或两个独立控制和操作的制动器”该条要求一般适用大剧院有车台、升降台、补偿升降台之间的顺序运动控制要求,而你方的订货设备均为台上卷扬设备,订货清单的控制要求中并无自锁等要求,因而,P2中的舞台机械控制系统的技术要求才是验收依据;P9、滑轮的测试报告,我公司会提供的;P13、关于操作台的文字描述,由于该项合同的文字条款均由你方提供,我公司认为,双方确认的P2中控制系统清单要求是验收依据,手动介入、手动按钮均已符合合同清单要求;P13、关于验收需提供的相关资料、检测报告,我公司会在正式验收前按要求向你方提供的;P2、舞台机械控制系统采用的彩色触摸屏控制方式,我公司会按照合同要求更换到位的,具体时间会依照本次协商的结果来确定;希望贵公司尽快和我公司技术人员协商解决问题。
2011年9月22日,世邦华亿公司向浙江春宇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内容为:贵司的函件内容与2011年9月17日王晓宇总经理在我司上海分公司所洽谈的对南通更俗剧场舞台机械系统和设备进行整改的日期、措施承诺完全不一致;对贵司此次函件内容中的说法和做法我司再次认为贵司在此问题的如何解决上毫无诚意,从根本上就不想对南通更俗剧场舞台机械系统中设备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为此我司再次要求如下:贵司必须在2011年9月26日前拿出整改方案、具体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完全按照合同要求和技术指标严格执行;如在上述的时间内拿不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的书面文件,我司将按合同违约处理,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及后果由贵司全部负责。
2011年9月26日,浙江春宇公司向世邦华亿公司出具函件,内容为:我公司同意将工控机更换为触摸屏的控制方式,整改周期为一个月时间;介于贵公司原本同意支付第二笔设备款,却一再拖延,我公司将在收到第二笔设备款后进行整改;我公司在核实相关规定,对控制台上的指示灯并没有相关的硬性规定;我公司和贵公司签订的控制系统为手动介入控制,设备清单中未体现需要模拟控制;请贵公司及时支付设备款,我公司将对触摸屏进行整改。2011年9月27日,我公司于今年4月份已开具第二笔设备款的发票,贵公司一拖再拖,迟迟不肯付款,我公司依然对本工程实施安装,在4-9月的时间里,我公司通过十几次的催讨工程款未果,又于2011年9月初,贵公司以合同条款第二条,甲方需派人到工厂验收一条为由,再次拖欠设备款,2011年9月17日在上海的洽谈中,张学林项目经理已对我公司的机械部分签字表示认同,陆国康主任也表示愿意支付机械的设备款,但是在2011年9月19日,贵公司又一次拖延工程款,以至于我公司对贵公司的信誉程度产生了很大的质疑,我公司已经承诺相关的整改方案,为了保证工程的顺利完成,望贵公司慎重考虑终止合同一事,如果贵公司坚持要终止合同,我公司也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2011年9月26日,世邦华亿公司向浙江春宇公司出具《关于﹤南通更俗剧场舞台吊杆、拉幕机系统设备加工安装调试合同﹥严重违约和终止合同的函》,内容为:对于贵司于2011年9月26日回函中再一次推卸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责任,并在明知所供设备与合同技术条款要求不符的情况下,但又不按照合同约定诚实、及时解决问题的行为,我司深表遗憾。因为,对于此问题,我司半年多来已经多次以真挚友好的态度向贵司提出书面函件,希望贵司本着诚实、负责任的态度,按照双方合同中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提供设备,并对已提供但与合同要求不符的设备尽快进行更换和整改。但贵司一再用不负责任的方式托词、拖延达半年之久,不给我司提供真正解决问题的客观时间和措施。我司认为此做法已严重违反双方在合同中相关条款所约定的合同执行原则,属于拒不及时履约和严重违约行为。故我司今天正式通知贵司:即刻终止《南通更俗剧场舞台吊杆、拉幕机系统设备加工安装调试合同》;因贵司拒不及时履约和严重违约的行为,并导致我司不得已还要请第三方来继续完成此项工作,由此给我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将全部由贵司承担。同时,我司保留追究贵司法律责任的权利。
审理中,世邦华亿公司主张因浙江春宇公司供货存在质量问题并拒不整改,世邦华亿公司自行进行整改,因此产生经济损失580419元,包括材料采购费453023元、项目经理南通项目补助费用88740元;差旅费38656元。世邦华亿公司就此提交下列证据加以证明:1、2011年10月9日世邦华亿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泰州光跃舞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南通更俗剧场更换舞台吊杆控制系统及拉幕机系统设备安装合同》,约定乙方为原告进行南通更俗剧场更换舞台吊杆控制系统及大幕、二幕拉幕机机械设备的安装调试,具体设备包括:拉幕机(电动大幕对开电机、电动二幕提升电机、上下限位保护开关)、舞台台上机械控制系统(更换舞台机械电脑控制系统、更换变频器2台、更换手操作台、操作软件)、吊杆调整及后期保修费;合同总价420000元;2、2011年11月18日上海市南汇区金源百货商店收据一张,载明:收到世邦华亿公司制作号码牌(反光字)费用3300元;3、上海青浦成套设备厂开具的发票一张,项目为0.75kw电机配减速机2台,200轴承挂钩200只,共9200元;4、2012年2月28日支出凭单一张,项目为更换南通更俗剧场二道幕、底幕拉幕机设备11760元;5、2012年2月28日指出凭单一张,项目为南通更俗剧场验收整改舞台机械及增加横条幕材料费、整改人工费、运控制台到上海、号牌到南通运输费8763.3元;6、世邦华亿公司管理制度文件汇编,证明项目经理发生差旅补贴、异地住宿费88740元;7、差旅费报销单及支出凭单,证明发生差旅费用38656元。
审理中,浙江春宇公司认可其供应之工控机、电机与合同约定不符,同意扣除差额2270元。
上述事实,有上述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浙江春宇公司与世邦华亿公司之间签订的《舞台吊杆、拉幕机系统设备加工安装调试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关于世邦华亿公司提出因浙江春宇公司供货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根据双方提供之证据,可以确认浙江春宇公司供应之产品部分与合同约定不符,但其余大部分产品在浙江春宇公司安装后,世邦华亿公司实际使用至今。合同主要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本案合同以不予解除为宜。故对世邦华亿公司主张本案合同应予解除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世邦华亿公司提出浙江春宇公司供应之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赔偿世邦华亿公司因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并给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根据双方往来函件,足以认定浙江春宇公司供应之吊杆控制设备现场控制台、对开幕电机等部分产品与合同约定不符,世邦华亿公司多次向浙江春宇公司发函,要求浙江春宇公司予以整改,浙江春宇公司均未予整改,世邦华亿公司自行进行了整改,浙江春宇公司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故对浙江春宇公司要求世邦华亿公司依约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浙江春宇公司虽主张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调整,但世邦华亿公司确因浙江春宇公司的违约行为产生较大损失,且违约金虽以补偿性为主,但浙江春宇公司拒不履行整改义务,违约金亦应体现出惩罚性,故对浙江春宇公司要求调整违约金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世邦华亿公司提供之证据与其主张的损失金额不能完全对应,且其主张的违约金已足以弥补其经济损失,故对其要求浙江春宇公司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浙江春宇公司主张之货款,世邦华亿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曾派员到浙江春宇公司进行初步验收;亦未举证证明其在设备到达现场后进行过第二次验收;浙江春宇公司在此情况下对全部设备进行了安装,世邦华亿公司应对第二笔345000元货款承担付款责任。全部设备安装完成后,世邦华亿公司对设备进行了初验,并提出了整改意见。在浙江春宇公司未履行整改义务的情况下,世邦华亿公司自行对部分设备进行了整改。浙江春宇公司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浙江春宇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后,世邦华亿公司对剩余的除质保金之外的货款应继续承担付款责任。浙江春宇公司供货存在质量问题,且未履行整改义务,故对其主张的5%的质保金,本院不予支持。浙江春宇公司自愿扣除设备差额2270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世邦华亿公司因浙江春宇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迟延支付剩余货款,有法定和约定的依据,故对浙江春宇公司要求世邦华亿公司给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世邦华亿舞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春宇舞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六十三万零二百三十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春宇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世邦华亿舞台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五十一万七千五百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春宇舞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世邦华亿舞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二百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春宇舞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二千零九十八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世邦华亿舞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万零一百零二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七千三百四十一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世邦华亿舞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千八百五十三元(已交纳);由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春宇舞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四千四百八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伊雯
代理审判员  王 凛
人民陪审员  李凤雨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