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瑞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瑞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25民初3967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0月5日出生,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农,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湖北瑞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团陂镇宜居新村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5715342688。
法定代表人:夏小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瑞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1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原告欲购买被告在浠水县××××新村开发建设的商品房,2017年3月7日被告以“浠水县团陂镇宜居新村项目部”名义签订了《团陂宜居新村购房合同》,第三条约定:1.买受人所购买房屋9栋02号;2.买受人所购房屋面积279.8平方米;3.买受人所购房屋单价为人民币1680.00元;4.买受人所购房屋总价款币为人民币470064.00元。第四条第2项约定:买受人与出卖方签订本合同时,买受人向出卖方一次性交付购房款或者购房定金人民币五万元(定金可转化为购房款),余款420064.00元在所卖房屋封顶时付清;第3项、交房日期2014年10月底交付。合同出卖方加盖“浠水县团陂镇宜居新村项目部收费专用章”印章,委托人:夏伟,夏伟在签订合同时是被告的股东。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交付了5万元定金,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并加盖“浠水县团陂镇宜居新村项目部收费专用章”印章。由于被告不知什么原因所出售的房屋迟迟不能交付,到2018年底房屋才完工,但被告没有人通知原告交房。今年开年,原告准备去装修房子,发现自己所购买的房子被被告卖给他人正在装修,便找被告理论,被告一直拖延不解决。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已经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应当共同遵守。依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状所列被告为“湖北瑞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而原告诉状所述是与“浠水县团陂镇宜居新村项目部”签订购房合同。经本院核实,“浠水县团陂镇宜居新村项目部”系浠水县团陂镇团陂村民委员会所组建,与本案被告无直接法律关系,故原告所诉本案被告的诉讼主体错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