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瑞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浠水县团陂镇团陂村村民委员会、湖北瑞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5民初2152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被告:浠水县团陂镇团陂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浠水县团陂镇团陂村办公大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21125ME1848135H。
法定代表人:胡波
被告:湖北瑞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团陂镇宜居新村综合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5715342688.
法定代表人:夏小明
原告***与被告浠水县团陂镇团陂村村民委员会、湖北瑞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宗典
人民陪审员  柴赤政
人民陪审员  王和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筱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