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25财保1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海球,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现住浠水县。
被申请人:湖北瑞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浠水县团陂镇宜居新村综合楼*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5715342688。
被申请人:***,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武汉市洪山区。
申请人徐海球与被申请人湖北瑞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8)鄂1125财保106号裁定书,已依法对被申请人湖北瑞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徐海球于2018年1月15日以该案被申请人湖北瑞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要使用该账户,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徐海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8)鄂1125财保106号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湖北瑞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营业部。账号18×××3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