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瑞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民申26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志杰,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国兵,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湖北瑞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团陂镇宜居新村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湖北瑞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11民终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邬文俊
审判员  朱红祥
审判员  吴 琦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张阳
书记员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