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执839号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新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淑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各付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金及相关费用780000元、滞纳金115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951元、公告费560元及执行费1152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923531元,但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轮候冻结其银行账户。本院向车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陕BYY0**号北京牌车辆。经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市场监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兴平
审判员 王向锋
审判员 李科锋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