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木林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铜川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执1109-1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02614元及利息39187元(从2019年1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并承担受理费6344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5131元,以上合计35383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5383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向锋
审判员  王兴平
审判员  李科锋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