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木林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铜川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执1109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于2022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02614元及利息39187元(从2019年1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并承担受理费6344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5131元,以上合计353836元。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陕BYY0**北京牌车辆(已由本院轮候查封),除此之外,多次调查,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向锋
审判员  王兴平
审判员  李科锋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