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民初2150号
原告:***,女,1978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铜川市新区。
被告: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77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铜川市耀州区。
被告:***,男,1977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铜川市耀州区。
原告***与被告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罗红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程晓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