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执1136-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耀州区。被执行人:刘淑娥,女,汉族,住耀州区。被执行人:铜川市木林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淑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8日作出的(2020)陕0204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刘淑娥、铜川市木林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及利息15400元,律师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75元,执行费990元共计73625元。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刘淑娥、铜川市木林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362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淑娥、铜川市木林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科锋
审判员 王兴平
审判员 王向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党军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