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木林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铜川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执1333-1号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204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一、返还申请执行人***装修工程款55399.09元;二、支付申请执行人***装修违约金8140元,并承担受理费1480元、公告费560元、鉴定费2000元;三、承担本案执行费914元;四、以上合计68493.09元。但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8493.0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向锋
审判员  王兴平
审判员  李科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