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执1333-1号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204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一、返还申请执行人***装修工程款55399.09元;二、支付申请执行人***装修违约金8140元,并承担受理费1480元、公告费560元、鉴定费2000元;三、承担本案执行费914元;四、以上合计68493.09元。但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8493.0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向锋
审判员 王兴平
审判员 李科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