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木林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铜川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执1333号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204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一、返还申请执行人***装修工程款55399.09元;二、支付申请执行人***装修违约金8140元,并承担受理费1480元、公告费560元、鉴定费2000元;三、承担本案执行费914元;四、以上合计68493.09元。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经在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陕BYY008北京牌车辆(已轮后查封),除此之外,多次调查,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向锋
审判员  王兴平
审判员  李科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