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执1333号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204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一、返还申请执行人***装修工程款55399.09元;二、支付申请执行人***装修违约金8140元,并承担受理费1480元、公告费560元、鉴定费2000元;三、承担本案执行费914元;四、以上合计68493.09元。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经在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陕BYY008北京牌车辆(已轮后查封),除此之外,多次调查,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向锋
审判员 王兴平
审判员 李科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