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木林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执113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江峰,陕西科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住耀州区。被执行人:刘淑娥,女,汉族,住耀州区。被执行人;铜川市木林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耀州区。法定代表人:刘淑娥,公司总经理。
***与***、刘淑娥、铜川市木林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204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72635元。
本院在执行中,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及利息15400元,律师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案件受理费1675元,执行费990元,共计73625元。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向银行、车辆、不动产登记局、市场监管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划拨被执行人***、刘淑娥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16629.73元,扣除执行费990元后支付***。查封***位于铜川市耀州区斯正街的房产一处。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执11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科锋
审判员  王兴平
审判员  王向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党军利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