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民初1569号
原告:***,男,汉族,住铜川市王益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淑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卞金萍
人民陪审员 孙羊娃
人民陪审员 张雪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 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