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木林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铜川市耀州区某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铜川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执839-1号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淑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各付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金及相关费用780000元、滞纳金115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951元、公告费560元及执行费1152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923531元,但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2353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