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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富垚建筑器材租赁站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2民终42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口镇西(电业所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富垚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场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望***。 经营者:***,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冀东发展燕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上诉人天津市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富垚建筑器材租赁站、唐山冀东发展燕东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22)冀0208民初5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天津市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开庭传票,上诉人未按规定在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未依法申请减、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津市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