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01执恢1068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冀东发展燕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海华泛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稻香园13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唐山冀东发展燕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冀东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海华泛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海华泛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唐山冀东发展燕东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24民终1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46400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8元。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12月9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并按照各自签订的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各自的全部义务。因被执行人北京海华泛亚公司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山冀东公司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唐山冀东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24民终190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北京海华泛亚公司立即向唐山冀东公司支付欠款146400元及利息的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