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24民初2221号之二
原告:唐山冀东发展燕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11049509167。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大地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克什营镇金山岭商住广场西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319845793N。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唐山冀东发展燕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地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5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起诉所依据的合同为《长城脚下饮马川项目1、5、6组团道路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于2019年05月22日依据《长城脚下饮马川项目G、H双拼户型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向本院起诉被告**大地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赔偿经济损失,本院已经受理并进入审理程序,案号为(2019)冀0824民初2296号。经审查,本案与案号为(2019)冀0824民初2296号案件,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且当事人分别向本院起诉的,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为便于核算工程量,进行工程造价审核,同意本案并入(2020)冀0824民初2296号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冀0824民初2296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