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油田集团井下作业公司

大港油田集团井下作业公司诉张家湾油田开发公司、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富民初字第00159号
原告大港油田集团井下作业公司,地址天津市某某区大港油田x号院某某路。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富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家湾油田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延安市延川县永坪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大港油田集团井下作业公司(以下简称大港油田公司)诉张家湾油田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湾油田公司)、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长油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港油田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以其无有效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大港油田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港油田集团井下作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6800元,由原告大港油田集团井下作业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丽
审判员任淑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颖
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