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达业门窗工业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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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2民初1667号
原告:***,男,195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炳灼,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住温岭市。。
被告:临海市达业门窗工业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洋办事处洛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87348X。
法定代表人:陈达友。
原告***与被告***、临海市达业门窗工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计1530元,由***负担。
审判员傅煊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罗青青
代书记员余燕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