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达业门窗工业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台临执民字第4549号

申请执行人:临海市达业门窗工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临海鹿城手套制造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临海市达业门窗工业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海鹿城手套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台临商初字第3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临海市达业门窗工业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对与被执行人临海鹿城手套制造有限公司之间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的***、***、***已移送给临海市公安局。对被执行人临海鹿城手套制造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海波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已移送给临海市公安局。对被执行人临海鹿城手套制造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对被执行人临海鹿城手套制造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对被执行人临海鹿城手套制造有限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原料等财产进行了查封,并在评估拍卖程序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5年12月28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台临执民字第454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章可刚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