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洁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

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洁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财保1号

申请人: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66786E,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姜官路**。

法定代表人:陈桂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江苏恒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洁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750218164M,住,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渭水五路北侧双创科技园**楼/div>

法定代表人:冯晓宏。

申请人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洁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00000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保全财产保类限于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现金、机动车、非上市公司股权、土地使用权、自用房产、应收账款)。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洁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0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价值财产(保全财产保类限于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现金、机动车、非上市公司股权、土地使用权、自用房产、应收账款)。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小燕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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