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5543号
申请人:苏州市永盛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新燕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朱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洁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渭水五路北侧双创科技园2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晓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市永盛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洁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市永盛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洁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8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市永盛防火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洁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琼琼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姚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