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民初5114号
原告:西安市临潼区纸*农机修造厂,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邢志孝,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学,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洁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楼。
法定代表人:冯晓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临潼区纸*农机修造厂诉被告中洁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临潼区纸*农机修造厂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临潼区纸*农机修造厂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市临潼区纸*农机修造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西安市临潼区纸*农机修造厂负担。
审 判 员 张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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