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洁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

***技(深圳)有限公司、中洁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36427号
原告:***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康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系原告员工。
被告:中洁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晓宏。
原告***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洁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2021年12月30日,***技(深圳)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技(深圳)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59元,由***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  林  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春晓(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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