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37381号
原告:***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黄埔社区南洞黄浦路46号厂房七栋101、102、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RRMMXH。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洁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渭水五路北测双创科技园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750218164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洁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59元,由原告***技(深圳)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 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