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725民初44号
原告:湖北名扬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
法定代表人:陈善保。
委托代理人:郭小东,勉县新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汉中均恒土地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勉县。
法定代表人:汤敏。
原告湖北名扬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中均恒土地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名扬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名扬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北名扬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小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 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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