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和鸿盈科通信有限公司

**、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江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27民初752号 原告:**,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江省富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301222889T,住所地:**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工程师街11号。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和鸿盈科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578376389X,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115-19号(1-02)。 法定代表人:王恨铁,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专员,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哈尔滨运泰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MA18WQ36X7,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通天街、安埠街与东门街交汇处B3栋1**6层2号(住宅)。 法定代表人:王淑珍,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江分公司、辽宁和鸿盈科通信有限公司、哈尔滨运泰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97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何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