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81民初3687号
原告:**,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和鸿盈科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115-19(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578376389X。
法定代表人:王恨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哈尔滨运泰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6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MA18WQ36X7。
法定代表人:王淑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工程师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301222889T。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宁和鸿盈科通信有限公司、哈尔滨运泰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与***达成和解,***支付**工程款23,000元,并立即履行,**表示在讷河施工项目款项视为全部结清,哈尔滨运泰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向**已付款项不包含讷河工程款。现原告**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04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