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和鸿盈科通信有限公司

**、辽宁和鸿盈科通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81民初3687号 原告:**,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和鸿盈科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115-19(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578376389X。 法定代表人:王恨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哈尔滨运泰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6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MA18WQ36X7。 法定代表人:王淑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工程师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301222889T。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宁和鸿盈科通信有限公司、哈尔滨运泰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与***达成和解,***支付**工程款23,000元,并立即履行,**表示在讷河施工项目款项视为全部结清,哈尔滨运泰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向**已付款项不包含讷河工程款。现原告**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04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