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和鸿盈科通信有限公司

某某、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23民初1694号之三 原告:***,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工程师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和鸿盈科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115-19号(1-02)。 法定代表人:王恨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哈尔滨运泰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通天街、安阜街与东门街交汇处B3栋1**6层2号(住宅)。 法定代表人:王淑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0元,财产保全费700元,***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