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23民初1694号之三
原告:***,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工程师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和鸿盈科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115-19号(1-02)。
法定代表人:王恨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哈尔滨运泰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通天街、安阜街与东门街交汇处B3栋1**6层2号(住宅)。
法定代表人:王淑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0元,财产保全费700元,***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