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和鸿盈科通信有限公司

**、辽宁和鸿盈科通信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31民初1517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辽宁和鸿盈科通信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115-19号(1-02)。 法定代表人:王恨铁,该公司经理。 被告:哈尔滨运泰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通天街、安埠街与东门街交汇处B3栋1**6层2号。 法定代表人:王淑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工程师街11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辽宁和鸿盈科通信有限公司、哈尔滨运泰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8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辽宁和鸿盈科通信有限公司达成了小区宽带接入FTTH单项工程劳务分包协议,由原告**清包劳务具体施工,工程款以公司报审价款为准,审定后工程价款,被告辽宁和鸿盈科通信有限公司扣除17%管理费,其余支付原告**。所有工程都按期结束,并且通过合格验收,经审定的工程总价款344,891元(已扣除17%管理费)没有支付原告**。被告辽宁和鸿盈科通信有限公司是在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承包的工程。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称,工程款已经全部支付被告辽宁和鸿盈科通信有限公司,被告辽宁和鸿盈科通信有限公司又称工程款已给付哈尔滨和鸿盈科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9年3月13日变更登记为哈尔滨运泰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和鸿盈科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否认收到工程款。由于被告之间相互推诿,导致工程款没有着落。为此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辽宁和鸿盈科通信有限公司、哈尔滨和鸿盈科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给付尚欠工程款325,796元,并承担自报审金额确定之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325,796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请求判令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义务。 被告辽宁和鸿盈科通信有限公司、哈尔滨运泰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哈尔滨和鸿盈科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签订的施工合作协议约定,哈尔滨和鸿盈科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将家客十期工程劳务分包给原告**,原告**按照哈尔滨和鸿盈科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哈尔滨和鸿盈科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报酬。本案系双方因履行该承揽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原告**与哈尔滨和鸿盈科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已在该合同第九条约定,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由甲方即哈尔滨和鸿盈科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原告**与哈尔滨和鸿盈科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已在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中书面协议选择哈尔滨和鸿盈科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哈尔滨和鸿盈科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为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