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铸伟建设工程公司

庆阳鸿通兴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铸伟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执8057-1号
申请执行人庆阳鸿通兴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明聪,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铸伟建设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海涛,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鸿通兴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铸伟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庆阳鸿通兴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89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5303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账户、限制消费等措施,并将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 诚
审判员 党白鹭
审判员 胡 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吴立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