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铸伟建设工程公司

**、***伟建设工程公司等庆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02民初595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庆城县。
被告:***伟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彭原农业示范园**(铭园酒店对面)
法定代表人:顾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庆某。
法定代表人:左某,任该学校校长。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伟建设工程公司、庆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因与被告***伟建设工程、庆某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16元,退付原告**。
审判员 刘庆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