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铸伟建设工程公司

***诉***伟建设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甘1002民初3103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5月19日出生,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
被告:***伟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顾海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涛,男,汉族,1969年12月2日出生,该公司经理,住甘肃省庆城县。
被告:**,男,汉族,1990年3月3日出生,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
原告***与被告***伟建设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工费24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被告**挂靠被告***伟建设工程公司,承建庆城县翟家河乡程家河明德小学餐饮楼工程,雇佣原告担任技术施工,12月17日工程结束,工程项目负责人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4500元。2016年至2017年11月29日被告**多次支付原告工资共计15000元。2017年12月13日被告**至原告家中算账,原告应得工资为59500元,已支付工资29500元,下欠3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出具欠条后,2018年2月14日通过微信给原告转款3000元,2018年6月23日通过微信给原告转款3000元,下欠工资24000元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4000元(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14000元,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
二、被告***伟建设工程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伟建设工程公司、**负担,退付原告***2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晓兰人民陪审员王晓艳人民陪审员李治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缪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