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铸伟建设工程公司

***、***伟建设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02民初4378号 原告:***,女,1981年4月26日出生,住庆阳市。 被告:***伟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彭原农业示范园66号(铭园酒店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住庆阳市。 被告:***,男,1957年2月8日出生,住庆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伟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退付原告***50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