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5民初223号
原告:山东卡佰特色母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经济开发区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桂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荣,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尚品优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工业园道清路6号院。
法定代表人:贾素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毅昌,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卡佰特色母粒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尚品优塑科技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卡佰特色母粒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尚品优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卡佰特色母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山东卡佰特色母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纪凯
书记员吴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