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尚品优塑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群升伟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6-25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群升伟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三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韶军,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尚品优塑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工业园道清路6号院。
法定代表人贾素云,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群升伟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尚品优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二初字第4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山东群升伟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群升伟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群升伟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周予崴
审判员 李中孝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