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尚品优塑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毅嘉管业有限公司、河南尚品优塑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702财保69号
申请人河南毅嘉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尚品优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河南毅嘉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尚品优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0000元。并由申请人河南毅嘉管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保函为其诉前保全提供担保。该保函编号为:AZHZZ01Z0121Q000515S。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尚品优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0000元。 案件申请费2970元,由申请人河南毅嘉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于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卫素弘
书记员  王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