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702民初3882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毅嘉管业有限公司诉河南尚品优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豫0702财保6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尚品优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0000元,河南毅嘉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毅嘉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尚品优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铎
书记员 张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