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尚品优塑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毅嘉管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尚品优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702民初388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毅嘉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尚品优塑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统塑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毅嘉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毅嘉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毅嘉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9元,减半收取4204.5元,由河南毅嘉管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林 铎
书记员 张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