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96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泽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沁河路10号祈福名都6号楼2008室。
法定代表人:于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振峰、李锟,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富源鑫洋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小里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5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丰思达,河南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乡市福鹰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小里村北800米(北环与西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王素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钦,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尚品优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工业园道清路6号院。
法定代表人:贾素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毅昌,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泽外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富源鑫洋车业有限公司、***、新乡市福鹰车业有限公司、河南尚品优塑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终8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泽外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王玉坤
审 判 员 来 敬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德齐
书 记 员 郭紫微